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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开处置车辆第九批信息表(32台)
2018年11月02日

注1、本批所有车辆均经长期停放,存在故障、瑕疵、零备件缺失、车辆破损等情况。受让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展示现场对车辆现状、配置和相关信息进行实地查验,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车辆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车辆移交的凭据,其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车辆实际情况为准交割,请意向受让方慎重选择车辆和出价。本批车辆由受让方自行拖离和维修,费用自理。所有车辆一经成交,车主单位及沈交所拒绝退车、赔偿、维修等要求。

注2、车辆交强险、车船税如有过期,由受让方承担并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补足。

注3、部分车辆没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