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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八十三批信息披露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项目名称】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标的说明


(一)项目简介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设计院)成立于1954年,前身为交通部在辽宁沈阳成立的公路总局设计局第四分局;1975年更名为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1984年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2003年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9年更名为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2016年4月整体并入省交投集团,并于同年5月,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24.1万元。

(二)投资方资格条件

1、允许战略投资者独立或与另外一家战略投资者组成联合体投资。独立战略投资者或联合体其中一方为非公有制企业(即非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联合体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出资额比例不低于联合体增资额的20%;

2、独立战略投资者或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建筑行业资质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低于四项,其中需包括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三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3、独立战略投资者或联合体其中一方(实缴)注册资本金50亿元以上;

4、独立战略投资者或联合体其中一方近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营业收入(工程板块)均达到300亿元以上,连续三年保持盈利;

5、独立战略投资者或联合体其中一方具备一定的境外经营能力,在两个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有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项目。

(三)交易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融资底价的30%支付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投资方应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融资价款。增资交易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3、交易价款在沈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沈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按照相关规定,投资方增资的股份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且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融资方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投资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合同》、拒付融资价款、拒付服务手续费、放弃融资、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融资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 

6、认同设计院企业文化和发展规划;

7、同意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混合所有制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和股权激励方案。


(四)增资后股权结构

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

新引进战略投资者               25%

员工持股                     5%

(五)遴选方式

竞价方式,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投资方。


转让底价

不低于评估价


信息披露时间

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2月5日16时


项目链接: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