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操作规程
2014年09月24日



沈党文第024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中法〔2014〕57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各入册拍卖机构、第三方交易平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操作规程》(以下称《操作规程》)已于2014年9月18日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4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操作规程

(经2014年9月18日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的分离,确保司法公正,保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评估、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及破产清算等涉案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并监督、配合拍卖机构,将涉案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的活动。司法拍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网络拍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规范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法院技术处是司法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各业务庭与技术处应建立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并统一接受本院监察处的监督。

第五条 人民法院与拍卖机构、交易平台之间建立委托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配合拍卖机构、交易平台完成拍卖、财产交付等工作。

第六条 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拍卖活动,交易平台为司法拍卖提供拍卖场所、交易网络服务、发布拍卖信息、接受竞买人报名,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第七条 拍卖机构和交易平台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应互相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展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案件承办业务庭负责拍卖流程的启动、中止、撤销、终结、监控、协调及无效拍卖的认定;裁定重新拍卖以及确定拍卖会时间、拍卖起拍价、保证金数额、审查拍卖公告及优先购买权的确认定事项。

第九条 技术处负责拍卖技术层面的监督、管理,包括审查拍卖机构参与资格、随机选择拍卖机构、规范公告和拍卖流程、查堵暗箱操作和违规推介、监督竞买和查处拍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十条 根据省法院的规定,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平台为电竞比赛下注平台·(中国)官方网站,其他司法拍卖的交易平台为辽宁连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康平、法库、辽中和新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委托的案件暂不实行网拍。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佣金。拍卖机构和交易平台分别按照与市法院协商约定的标准,各自收取佣金的85%和15%。

第十二条 标的物为鲜活农产品或不易保存的以及已报省法院批准的司法拍卖项目,可以用传统拍卖会方式拍卖。

第十三条 司法拍卖工作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法院相关部门、拍卖机构及交易平台的工作人民均应保守司法拍卖工作中知悉的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司法拍卖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章 司法拍卖提起

第十四条 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决定委托拍卖的,由办案人填写《委托选定拍卖机构函》,明确拍卖标的名称、数量、权属等事项,并提供案件和当事人信息及办案人联系方式等,随机选定拍卖机构。

第十五条 办案人通知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到技术处委托大厅随机选定拍卖机构,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随机选定。办案人提交《委托选定拍卖机构函》并现场填写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确认书,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后,技术处出具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确认回执。

第十六条 办案人在委托技术处选定拍卖机构时,应向技术处明确告知或声明拍卖标的是否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资产。

第三章 司法拍卖项目推介和竞买登记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根据拍卖委托书,联系办案人了解拍卖标的详细情况,查验、盘点或接收标的物,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拍卖机构联系交易平台,通知标的详细信息和拍卖师情况,交换联系方式,协商拍卖事宜。双方磋商拟定拍卖公告、竞买协议、展示推介方式时间、竞价阶梯周期、佣金比例等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办案人确认公告的内容、公告范围及时间、拍卖会时间、起拍价、保证金、缴款账户和缴款时限等事项,通知拍卖机构和交易平台。有拍卖机构填报《拍卖项目诉讼资产网公告审批表》,经办案人确认加盖公章后报技术处,由技术处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拍卖公告一般应在《沈阳晚报》进行公告,委托法院另有特殊要求除外。标的物在外地的,应在所在地市级以上日报同步公告,公告必须在法定工作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与交易平台共同推介拍卖标的,寻找客户和潜在竞买人。拍卖机构负责纸媒公告,交易平台负责在本机构网站进行电子公告。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指定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平台报名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竞买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特殊权利人参与拍卖竞价的,应该想案件承办业务庭提出申请,由办案人出具书面材料确认其相关权利,并在竞买报名截止前提交到交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有效报名登记的竞买人(含免交保证金及有优先购买权的所有竞买人)仅有一人时,不影响拍卖会的进行,其

应价有效。无有效登记竞买人时,无需举行拍卖会,本次拍卖流拍。

第四章 竞买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 拍卖会的举行应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开始网络竞价流程。由交易平台提供交易场地、竞价网络平台及监督观摩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事先规定的竞买流程和交易规则完成竞买程序,确定买受人。竞买人无人应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第二十七条 竞价当日,拍卖机构指派拍卖师到场监督行使拍卖师权利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竞价阶梯和周期、报价时限、确认和宣布竞价开始、紧急情况决策处理、成交确认、签署相关拍卖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业务庭办案人应当到场或远程实时监督拍卖活动,对影响拍卖的事项及时作出处理,交易平台应当提供监督条件。

第五章 成交确认、结算及标的的交割

第二十九条 拍卖竞价成交后,由拍卖师在系统即时打印生成的成交结果证明上签字。由拍卖机构制作传统的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交易平台按照规定流程和方式出具加盖公章的竞买人登记汇总表、竞价记录和成交结果证明等相关文件,由拍卖师签字并加盖拍卖机构公章后,一式三份分别由办案人、拍卖机构和交易平台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将成交价款交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将佣金分别交至拍卖机构和交易平台,由拍卖机构和交易平台分别出具佣金和服务费发票。

第三十二条 成交价款确认金额到账后,办案人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并协助买受人过户或交割标的。

第三十三条 拍卖机构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技术处上报拍卖情况报表,报表时须附竞买人登记汇总表、竞价记录和成交结果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除买受人外,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及时全额按原缴纳渠道退还。

第六章 流拍、撤拍及暂缓拍卖

第三十五条 流拍后由交易平台向拍卖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流拍报告,由拍卖机构加盖公章后转交法院办案人,并提出书面降价申请。同时,由拍卖机构将本次拍卖情况报技术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流拍后,应将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及时全额按原缴款渠道返还。

第三十七条 经合议庭研究决定降价并进入下一轮拍卖的,办案人应将书面降价批复转交拍卖机构进入下一轮拍卖程序。拍卖机构及时通知交易平台,双方按降价后价格开始重新推介和拍卖。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中止、终结拍卖程序的,办案人应及时向拍卖机构和交易平台出具书面说明,办案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 中止事由消失后需要恢复拍卖的,办案人应当出具书面材料(恢复或重新启动拍卖决定书),拍卖机构或交易平台根据中止时的进度或拍卖流程进入相应程序并报技术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14年9月18日起施行,实施之前已委托尚未完成的拍卖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